智慧財產的產出在於人類的精神與思想
也就是說人力資源的移動也是一種智慧財產的流動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312464

勞工福利! 公司禁跳槽同行 擬修法需多給半薪

「競業禁止條款」和違約金條款通常存在於國內航空和科技業。(資料照,記者游蓓茹攝)

2015-05-10  07:2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有些企業因產業性質考量,會要求員工簽下「競業禁止條款」,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勞動部擬修《勞動契約法》,若在契約中訂此條款,雇主須每月加發勞工至少薪水的一半作為獎金,草案最快明年送審。

《蘋果日報》報導,「競業禁止條款」和違約金條款通常存在於國內航空和科技業,如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部分職等以上員工需簽禁止競業條款,基層員工不需簽訂。宏達電則表示為保護智慧財產與營業機密,所有員工皆需簽競業禁止條款。勞工往往為了溫飽,不得不簽。

對此,勞動部近日擬重新翻修《勞動契約法》,規定若要簽「競業禁止條款」,僱主須加給至少5成薪資的獎金或津貼,藉此保障勞工權益。此外,若僱主考量訓練成本要求綁約時,契約最長不能超過2年。勞工途中離職解約,賠償金須以實際訓練成本計算,不得約定高額懲罰性違約金。

勞動法學者、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表示,勞動部修法內容雖能嚇阻惡質雇主,但也需思考如何因應未來雇主可能會出現的規避方式。

 

http://udn.com/news/story/6/1233948

科技業防跳糟?今天起要給補償金

2015-10-07 11:45:0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多年來缺乏標準的競業禁止行為,正式納入規範,勞動部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已自即日起正式生效。雇主與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二年,契約中需明訂補償金標準,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薪資一半,否則該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以往勞動法令並無競業禁止明文規定,業界濫用情況嚴重,勞動部參考法院判決,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供法院及業界援引。勞動部已於日前將指引通函各縣市政府,向轄區事業單位廣為宣導。

根據指引,雇主簽訂競業條款資格,必須是企業基於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祕密或智慧財產權(如專利)等利益,且員工職務必須是接觸營業祕密或優勢技術,而非通用技術,才是競業禁止對象。

雇主與勞工簽訂競禁止條款,競業期間最長二年;限制就業區域必須以事業單位營業範圍為限;限制就業職務應具體明確,以與該事業位相同或類似具競爭關係為限。舉例而言,若某甲任職半導體公司工程師,其公司僅能限制離職後不得到另一半導體公司擔任工程師,若任職財務單位,則不受限。

競業禁止條款應明訂補償金條款,勞工禁止就業期間,雇主給的補償金不得低於其離職前薪資的半數,可以一次付清或按月給,但不能以在職期間給的任何給付抵充,亦即不能以之前給的紅利、獎金等方式折抵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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