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商面對工程標時,
若有能力可獨立承攬,
但大多數的情況都是採聯合承攬或再分包給其它廠商,
這時候,往往會在投標之前先約定彼此的分工

除此之外,
標前協議書還會約定那些內容呢?

一、保密協定
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任何自對方獲得的資訊。

、競業禁止
禁止對方除己之外仍與其它承商合作競標

三、終止條件
雙方的合作並非無期限的,只限於本次的投標,
所以雙方得以書面同意終止「標前協議」,
或是當業主表示暫停招標
或是此工程標已決標給他人時,
理當終止此「標前協議」。

除此之外,
還有一種狀況,
就是雖然我方得標,
業主卻不接受我們合作的分包商為其核可的廠商
這種情況也必須事先於契約中約定為終止條件之一,
因為主約上通常會這項規定: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否則,我方就有違約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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