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明定行政院可視產品特性,公告排除部分不適合7天鑑賞期的商品,如生鮮食品、易腐敗商品、影音或APP等。此外,因消費者與企業發生定型化契約糾紛後往往難以以舉證,新法也規定,企業若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自認符合消保法規定時,需負舉證責任。
 
現行《消保法》規定,民眾透過網路、電視購物等管道購買的蛋糕、DVD電影等易腐敗或立即可使用的產品,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且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但朝野立委認為,為避免有心人士惡意濫用消費權,導致業者經營成本過高,法案初審時增訂排除條款,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名單。
 
此外,現行《消保法》明訂,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天的合約審閱期。新法則明定,企業不得以定型化契約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否則契約無效。若企業違反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屆期不改正,處罰鍰3至30萬元;再限期改正且屆期不改正,處5至50萬元罰鍰。
 
新法也明訂,若依《消保法》提出的訴訟,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導致的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損害,賠償金得請求3倍以下;因過失所致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郭建伸/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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