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曾經數過自己一週當中有幾次的消費行為嗎?
雖然契約和法律習習相關,但其實感受不太強烈,
而且如果是契約的話,不就和民法有關嗎?
怎麼都是看到消保官出來講話呢?

 

簡單來說,
人民有締結契約的自由,若一方遭受損失的,
本來就可以依民法中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或「給付不完全責任」,要求店家賠償。

 

那為什麼還要訂立消費者保護法呢?

 

舉例來說,如果想要吃早餐,
往往會在最近的幾家店作選擇,
礙於時間與空間的限制,
消費者不得不接受店家的定型化契約。


但以消費者的知識水準,
先不論這契約是否合理,
甚至對於食物是否安全都無法判斷,
若單考慮契約自由,
難以符合公平合理性的原則。

 

日常生活的消費行為,
若只是按一般的民法上約定,

因為資訊不足且又是生活的必需品,
消費者處於相對不利的位置。

想要請求賠償,
還得要舉證證明損害之發生
與商品瑕疵間具有因果關係,
若不是專家還不知道該如何證明。

 

故,消費者保護法就是這樣子誕生的…
它是民法之特別法,優先適用

 

 

若符合消費關係之要件,
企業經營者應該具有以下的義務

 

 

 

 

那麼是不是只要有交易的行為發生,
都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呢?

這樣子問的話,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舉例來說,
請律師打官司就不是消費關係,
至行政機關繳納規費,

中古車商收購中古車後再轉售他人,
放棄經營已久的西瓜田而決定長期租給別人…
也都不是消費關係。

 

 

 

 

要判斷是否為消費關係,有幾項判斷的準則:

1.必須滿足消費者生活目的之行為

2.一方是消費者,另一方是企業經營者

3. 「消費」指不再用於生產之最終消費

 

其中生活目的只限於食衣住行育樂,轉售、租賃、投資這些都不算;
且注意,一定必須是最終消費才以成立消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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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瑟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