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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到成本組講Lump Sum,字典上的解釋為 " an amount of money that is paid in one large amount on one occasion" ,工程價金Lump Sum,也就是總價結算,常見使用在「建築工程」與「統包工程」。

由於這一類工程在招標時,可大致估計或掌握成本,但主要的原因,其實是業主希望能控制在一定的預算成本內,所以除非「設計變更」或「物價有大幅度的調整」不管實際施作的數量為何,都以此價值計算。


在總價結算的模式下,承商承擔了所有的風險其中包括數量的差異,但在此精神之下,原則上在10%之內都不會調整,也比較符合統包的精神。 早期規定的10%,於民國99年12月修正降低為5%

P.S 統包契約有兩種,一種是設計建造(D&B)可參考FIDIC之新黃皮書,業主負擔大部份的風險。另一種是設計建造與供應安裝(EPC)可參考FIDIC之銀皮書,承商負擔大部份的風險。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什費(包括但不限於稅捐、利潤、管理費或保險費等,下同)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訂約總價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除第5款情形外,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增減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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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的,「土木工程」與「開口契約工程」,較常採用實作實算來計價。前者,是因為無法明確掌握地質狀況,必須等到現場施工或開挖後,才能進一步計價,故採實作實算較能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後者,是因為履約期間項目及數量不確定,故以單價訂約,依每次通報單履約內容,故也採實作實算方式結算計價。


實做實算則對承商比較有利,在契約上針對每個工作項目的單價約定,而總價就和數量非常有關,業主承擔了數量差異風險,廠商僅有單價上的風險。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什費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訂約總價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增減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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