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討論「營業祕密法」時,常常會談到這個例子…
三審讞定後…還真的是無法理解這個判決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50825000438&cid=1211

  • 2015-08-25 01:59
  • 中國時報
  • 林偉信/台北報導
恩斷義絕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本報資料照片)怒告昔日愛將梁孟松(摘自三立電視台),3項禁令獲得最高法院判決定讞。

恩斷義絕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本報資料照片)怒告昔日愛將梁孟松(摘自三立電視台),3項禁令獲得最高法院判決定讞。

恩斷義絕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本報資料照片)怒告昔日愛將梁孟松(摘自三立電視台),3項禁令獲得最高法院判決定讞。

恩斷義絕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本報資料照片)怒告昔日愛將梁孟松(摘自三立電視台),3項禁令獲得最高法院判決定讞。

梁孟松事件簿

梁孟松事件簿

 

    台積電與三星大戰延燒到法院。台積電指控昔日技術研發大將梁孟松,6 年前離職後投效三星集團,並陸續洩漏台積電的營業祕密,雙方鬧上法院。最高法院昨日判決三項禁令,包括梁不得洩漏台積電營業祕密、不得洩漏台積電研發人員 相關資訊給三星、在今年12月31日前不得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三星提供服務確定。

 事涉機密 審判未公開

 法界人士表示,本案在國內司法上別具意義,對科技業及司法界來說都是首例,在此之前,法院從未限制企業高階主管,在競業禁止期限結束之後,還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由於案件爭訟的內容都屬商業機密,非但未公開審理,連判決書內容也未公開。

 本案導火線是因2009年梁孟松離開台積電,到韓國成均館大學任教,2年後,梁男加入三星電子擔任研發副總經理,台積電也立即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梁男涉洩漏營業祕密,並聲請三項禁令。

 三星產品 類似台積電

 台積電懷疑梁孟松洩漏營業祕密給三星,主要的依據專家製作的一份「台積電、三星、IBM產品關鍵製程結構分析比對報告」,內容是以最先進的電子顯微鏡,分析頭髮萬分之一細微的電晶體進行比對,結果發現三星奈米製程電晶體的矽鍺化合物,與台積電的菱形結構特徵類似。

 一審判准台積電的兩項請求,其中包括梁孟松不得使用或洩漏其在任職台積電期間所知悉、接觸或取得的營業秘密,另一則為,梁孟松不得使用或洩漏台積電研發資訊給三星;至於競業禁止部分,由於2年期限已在2011年2月間屆滿,判決駁回台積電這部分的請求。

 纏訟4年 判准3禁令

 台積電與梁對一審判決都不服,均提上訴。台積電進一步指控梁男有持續洩漏營業祕密的情況;二審調出梁的出境資料,發現他的妻小都在台灣,但他從 2009年8月到2011年4月的630天內,在韓國逗留的時間高達340天,但每周只3小時授課時間,懷疑他到韓國為三星公司提供服務。

 合議庭也發現,梁男真正任教的是三星內部的企業培訓大學、三星半導體理工學院,該校址就設在三星廠區,因為這些關鍵證據,二審認為有必要對梁男發出第三道禁令,因此逆轉改判梁在今年底不得效力三星集團,梁孟松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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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什麼是營業祕密法保護的標的?

 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
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簡單地說,應符合具有經濟性、祕密性,
並有採取保密措施等三要件,才算是保護的標的。

 

然而,如果本案與營業祕密侵權相關,
為什麼此案沒有判刑或科罰金呢?

營業祕密法第 13-1 有規定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
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

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觸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
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13-2 條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
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

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
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然而,最高法院卻判決三項禁令
1.不得洩漏台積電營業祕密
2.不得洩漏台積電研發人員相關資訊給三星
3.在今年12月31日前不得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三星提供服務

其中前兩項一定不是刑責吧 當然也不算是處罰吧?
營業祕密本來就不能洩露  不是嗎?

至於第三項 如果站在憲法的角度來看,
明明就已經不在競業禁止的期限內

也就是不屬於民法的規定範疇,
這樣子判,會是依據那一條法律呢?
如此對於工作權的限制,不算是違憲嗎?


再來,如果我是梁孟松,既沒有被限制出境,
難道沒有辦法去韓國或其它國家嗎?
出了國境大門後,要怎麼知道有沒有與三星接觸呢?
法院又該怎麼執行呢?台積電又該如何舉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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