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8日,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宣判,先進光敗訴,應賠償大立光15.22億元,創下台灣智財案件訴訟史上,最高金額賠償紀錄。

2022113日,台灣東電化公司產值120億微致動器營業秘密遭竊,4名工程師被起訴。

 

一般來說營業秘密總讓人聯想到技術文件相關,竊取後跳槽去競爭對手的公司。

本文會講兩個與商業相關的例子

 

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概分為「技術性」及「商業性」二大類型

 

技術性之營業秘密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相信讀者都不陌生。

商業性之營業秘密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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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重製」及「洩漏」公司商業性之營業祕密

 

被告擔任某台灣公司之半導體業務整合處協理、總經理室資深特助,負責公司半導體相關銷售、客戶經營及產品策略等之擬訂、監督、管理及執行,具有公司半導體產品及客戶相關業務資料,等營業秘密或機密資料之權限。

公司為保護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於員工任職時要求簽訂「員工保密切結、電腦資料授權暨電腦設備使用同意書」、「公司資訊安全政策同意書」

公司亦設定樓層及門禁管制、禁止訪客以手機或電腦等拍攝公司內部、電腦及電子信箱登入須輸入個人帳號密碼、電腦及電子信箱密碼定期更換、公司電子郵件收發紀錄備份留存、公司電腦對隨身碟等儲存設備設定讀寫權限

該公司於上海舉辦「Semicon China」展覽時,取得之現場參展客戶資訊、後續與參展客戶訪談之聯繫內容、客戶需求及開發注意事項等相關業務資訊,具秘密性而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可知悉

公司亦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金錢及時間所取得之上述具經濟價值資料,非普遍或該產業領域之人所知悉,且取得上開文件檔案後,可將業務推廣成本大幅降低,具實際經濟價值。被告亦知上述資訊為公司的營業秘密。

被告將Semicon China檔案」之業務性營業秘密重新編排至EXCEL,夾帶於信件之附件後寄出,擅自重製及洩漏公司此商業性之營業祕密,2020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他人營業秘密罪、刑法第317條之洩漏工商秘密罪。

 

案例二、「使用」公司商業性之營業祕密

被告在中國海南的甲公司擔任外貿部經理職務,全權負責公司國外市場行銷業務,包括與國外客戶建立聯繫、溝通瞭解客戶需求、按照訂單供貨等。在被告與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明確規定,負有保守甲公司商業秘密和智慧財產權的義務,保密範圍為:公司的技術工藝資訊、經營情況資訊、貨源情報資訊、市場管道(資源)資訊、公司戰略資訊、財務資訊等。

被告以其丈夫的名義註冊成立乙公司之後,利用在甲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國外客戶資訊等經營資訊,多次從其它公司以較低的價格購進和甲公司同樣的「魚膠原蛋白肽」產品,然後欺騙甲公司的四家外國公司客戶稱:乙公司是中間商,「魚膠原蛋白肽」為甲公司產品,非法獲利總計人民幣110萬元

而涉案的四家國外公司經鑒定:其名稱、位址、聯繫方式、經營範圍等經營資訊是不為公眾知悉的。

被告20221月最終被判犯商業秘密罪,考量丈夫代為補償部分損失80萬元給甲公司,並原告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參考資料:

1.https://ipr.cnfi.org.tw/news_detail.php?c_id=1778

2.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 年度民營訴字第 3

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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