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把「智慧財產權」拆開來看,顧名思義就是 生「智慧」-->算「財產」-->鬥「權法」。
約瑟方分成三個階段來說明:
階段一:既存的「知識」經過生產製造成為有用的「智慧」
階段二:屬於眾人共享的「公共財」變成私有的個人「財產」
階段三:爭議發生時於司法體系中,以「法律」解決
若換個比較學術的講法,為保護人類「心智結晶成果」的法律手段。
「智慧財產權」不同於其它的法律,它所處的爭議以及保護範圍,總離不開「智慧成果」、「財產價值」與「法律效力」之特性,其運用方式可以「 商業」與「 法治」 兩面向進行探討。然而,這並非此篇的重點,若您有興趣的話,可以參考「更快 更容易地提升競爭力」這篇。
智慧財產權的定義:
如果已經體會它的精神了,我們再看一次它完整的定義:「經由法律將人類精神之產出成果,給予特定人士 一段時間,享有排他性權利的一種無體財產權。」如果那麼多字湊在一起就頭昏眼花,沒有關係,這是正常的,請看下圖,我會用不同顏色的字體再呈現一次。
用不同的顏色區分後,是不是只多了「一段時間」這個限制而已呢?!真的耶! 那您就懂上述定義再說什麼了吧^^
但是,為什麼要以「一段時間」作為限制呢? 請看圖中的三項終極目標:
一、促進文化發展
二、促進技術進步
三、維護競爭秩序
保護創作或發明人而給予權利,事實上,僅是達到此終極目標之中間手段而已,所以才僅給予一段時間的保護,否則,智慧財產權的存在只是讓少數人獲利而已。
接下來,要針對上圖左邊的部份進行說明…
智慧財產權法制之立法目的
透過法律,提供創作或發明人專屬排他的權利,使其得 精神上的創作 加以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得經濟上或名聲上之回報。(無形資產的特性 請見本文最後一段) 藉由鼓勵有能力創作發明之人,使他們願意產出更多更好的智慧成果,供社會大眾之利用,以促進文化發展、科技進步以及維護競爭秩序等終極目的。
接下來,會針對上圖左邊,智慧、財產、權法中紅字以外的分項來作說明
上述目的以外的補充
智慧財產權保護愈加完全的過程中,為了市場上的公平競爭,也出現不需要達到「精神創作」之最低門檻而必須去保護的標的,如:商標、地理標示、營業祕密等。
而且,除了創作物本身,著作權人的名聲也跟著水漲船高,甚至,已經變得比創作物更有經濟價值,那麼比起侵害作品,利用著作權人的名字來賺錢,成為另一種方式,故,「著作人格權」也需要加以保護。
在商業交易活動中,比起排除他人獨占權利的概念,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社會繁榮反而更重要,故,營業祕密與公平交易法也納入其中。
我何時會遇到「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呢?
我國現行法明文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祕密、積體電路電路佈局等…還有公平交易法設有關於不公平競爭的規定。我們每個人 時刻都活在著作權的世界中,在職場上,按照產業的類型,所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層面也會不一樣,舉例來說可參考下表 (先不論公平交易法):
產業別 | 智慧財產權 |
高科技產業 | 專利、營業祕密、商標 |
遊戲產業 | 著作權、商標 |
文創產業 | 著作權、商標 |
資訊產業 | 著作權、營業祕密 |
以下就常用的各種智慧財產權,依其保護目的、價值性、保護標的、取得要件、利用方式與保護年限列出比較。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營業祕密 |
保護目的 |
1. 鼓勵研發與利用發明 2. 促進國家產業之發展 |
1. 保護消費者的權利 2. 維護企業間的公平競爭 |
1. 鼓勵各種文化創作 2. 促進文化發展 |
保護企業之公平競爭與倫理 |
價值性 |
提升各種產業的科技水準 |
1.引導消費者識別產品來源 |
促進國家社會文化發展 |
提升企業競爭力 |
標的內容 |
產業上研發之新產品、技術、方法或外觀設計 |
以文字、圖形、記號、聲音、顏色與立體或其聯合式構成之產品識別標誌 |
科學、文學、藝術或其它學術之創作 |
企業上具競爭優勢之各種資訊、方法等 |
權利取得要件 |
具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之各種技術、新產品 |
文字、圖形、記號、聲音、顏色與立體或其聯合式需具有識別性 |
具有原創作之著作 |
具秘密性、價值性,並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之各種企業經營上之資訊 |
利用方式 |
權利人專有製造、販賣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等權利。 |
專用權人請准註冊之商標,於所指定之類別中有專用權 |
依各著作之種類,著作權人享有重製、改作、公開播放等權 |
營業祕密所有人自行使用,並阻止他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 |
權利取得方式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通過,公告與審查後取得。 |
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人異議後取得 |
毋須登記,一經創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 |
具備三大要件即可自認是營業祕密,惟事後請求救濟時須證明之 |
保護年限 |
發明20年、新型10年、設計12年,自申請日起算。 |
自註冊之日起算10年,但可不斷延展使用年限 |
自然人之著作終身加50年,法人、攝影、視聽、錄音、表演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 |
直至喪失祕密性,不再具備三大要件為止 |
無形資產的特性
智慧財產係為「無形資產」,並非有形物本身,就算透過有形物展現,該有形物也不過 只是傳達精神創作之一種媒介而已。
「無形資產」的特性就是要排除他人重製、抄襲的機會極低。也就是說原創作人花了很高的成本產生的創作,但結果卻可以輕易也被他人以低成本大量複製,所以不得不透過法律效力來保護智財權人。雖然,智慧財產權案件本身是法律議題,但其創意的產生與衍生的價值,適度合理的保護以及流通與運用加值方式等,才是智慧財產權真正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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