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把「智慧財產權」拆開來看,顧名思義就是 生「智慧」-->算「財產」-->鬥「權法」。

約瑟方分成三個階段來說明:
階段一:既存的「知識」經過生產製造成為有用的「智慧」
階段二:屬於眾人共享的「公共財」變成私有的個人「財產」
階段三:爭議發生時於司法體系中,以「法律」解決

若換個比較學術的講法,為保護人類「心智結晶成果」的法律手段。

「智慧財產權」不同於其它的法律,它所處的爭議以及保護範圍,總離不開「智慧成果」、「財產價值」與「法律效力」之特性,其運用方式可以「 商業」與「 法治」 兩面向進行探討。然而,這並非此篇的重點,若您有興趣的話,可以參考「更快 更容易地提升競爭力」這篇。



智慧財產權的定義:

如果已經體會它的精神了,我們再看一次它完整的定義:「經由法律將人類精神之產出成果,給予特定人士 一段時間,享有排他性權利的一種無體財產權。」如果那麼多字湊在一起就頭昏眼花,沒有關係,這是正常的,請看下圖,我會用不同顏色的字體再呈現一次。

智慧財產權

用不同的顏色區分後,是不是只多了「一段時間」這個限制而已呢?!真的耶! 那您就懂上述定義再說什麼了吧^^
但是,為什麼要以「一段時間」作為限制呢? 請看圖中的三項終極目標:
一、促進文化發展
二、促進技術進步
三、維護競爭秩序

保護創作或發明人而給予權利,事實上,僅是達到此終極目標之中間手段而已,所以才僅給予一段時間的保護,否則,智慧財產權的存在只是讓少數人獲利而已。


接下來,要針對上圖左邊的部份進行說明…

智慧財產權法制之立法目的

透過法律,提供創作或發明人專屬排他的權利,使其得 精神上的創作 加以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得經濟上或名聲上之回報。(無形資產的特性 請見本文最後一段)  藉由鼓勵有能力創作發明之人,使他們願意產出更多更好的智慧成果,供社會大眾之利用,以促進文化發展、科技進步以及維護競爭秩序等終極目的。

接下來,會針對上圖左邊,智慧、財產、權法中紅字以外的分項來作說明

上述目的以外的補充


智慧財產權保護愈加完全的過程中,為了市場上的公平競爭,也出現不需要達到「精神創作」之最低門檻而必須去保護的標的,如:商標、地理標示、營業祕密等。

商標

而且,除了創作物本
身,著作權人的名聲也跟著水漲船高,甚至,已經變得比創作物更有經濟價值,那麼比起侵害作品,利用著作權人的名字來賺錢,成為另一種方式,故,「著作人格權」也需要加以保護。

著作權人

在商業交易活動中,比起排除他人獨占權利的概念,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社會繁榮反而更重要,故,營業祕密公平交易法也納入其中。


我何時會遇到「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呢?

我國現行法明文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包括
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祕密積體電路電路佈局等…還有公平交易法設有關於不公平競爭的規定。我們每個人 時刻都活在著作權的世界中,在職場上,按照產業的類型,所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層面也會不一樣,舉例來說可參考下表 (先不論公平交易法):

產業別 智慧財產權
高科技產業 專利、營業祕密、商標
遊戲產業 著作權、商標
文創產業 著作權、商標
資訊產業 著作權、營業祕密


以下就常用的各種智慧財產權,依其保護目的、價值性、保護標的、取得要件、利用方式與保護年限列出比較。

 

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營業祕密

保護目的

1. 鼓勵研發與利用發明

2. 促進國家產業之發展

1. 保護消費者的權利

2. 維護企業間的公平競爭

1. 鼓勵各種文化創作

2. 促進文化發展

保護企業之公平競爭與倫理

價值性

提升各種產業的科技水準

1.引導消費者識別產品來源
2.對消費者提供品質保證功能
3.企業藉以表彰優良形象
4.表彰企業價值

促進國家社會文化發展

提升企業競爭力

標的內容

產業上研發之新產品、技術、方法或外觀設計

以文字、圖形、記號、聲音、顏色與立體或其聯合式構成之產品識別標誌

科學、文學、藝術或其它學術之創作

企業上具競爭優勢之各種資訊、方法等

權利取得要件

具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之各種技術、新產品

文字、圖形、記號、聲音、顏色與立體或其聯合式需具有識別性

具有原創作之著作

具秘密性、價值性,並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之各種企業經營上之資訊

利用方式

權利人專有製造、販賣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等權利。

專用權人請准註冊之商標,於所指定之類別中有專用權

依各著作之種類,著作權人享有重製、改作、公開播放等權

營業祕密所有人自行使用,並阻止他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

權利取得方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通過,公告與審查後取得。

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人異議後取得

毋須登記,一經創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

具備三大要件即可自認是營業祕密,惟事後請求救濟時須證明之

保護年限

發明20年、新型10年、設計12年,自申請日起算。

自註冊之日起算10年,但可不斷延展使用年限

自然人之著作終身加50年,法人、攝影、視聽、錄音、表演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

直至喪失祕密性,不再具備三大要件為止

 

無形資產的特性

智慧財產係為「無形資產」,並非有形物本身,就算透過有形物展現,該有形物也不過 只是傳達精神創作之一種媒介而已。

資產

「無形資產」的特性就是要排除他人重製、抄襲的機會極低。也就是說原創作人花了很高的成本產生的創作,但結果卻可以輕易也被他人以低成本大量複製,所以不得不透過法律效力來保護智財權人。雖然,智慧財產權案件本身是法律議題,但其創意的產生與衍生的價值,適度合理的保護以及流通與運用加值方式等,才是智慧財產權真正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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