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so文化,誰會不開心呢?


新聞曾經大肆報導成語「花枝遭斬」、「大庭廣仲」、「黃金比莉」

在網路上遭濫用、竄改一事,不少家長與學校老師對此憂心地表示,
日後學童們的文學造詣將會大大地退步!

惡搞成語 「花枝遭斬」瘋傳

 

 

這樣的方式,
會讓學童無法了解原本成語的正確書寫方式,

所認知的意義也都和原意一點關係也沒有,
更別說去了解該成語的起源與歷史典故,
可能會對文化造成嚴重的侵害。

kuso1

但相反地,當網路流傳這些改編成語時,

不少網友透過facebook的連結互相傳遞此訊息,
並且以按「」來推崇此創意,
認為這才是這時代年輕人所應帶動的流行。

我國媒體對此實體地採訪報導時,
被採訪的一些學童反而很開心地說,
用這種Kuso的方式可以幫助記憶,
甚至在採訪過程中,
故意拍攝出其彼此之間玩猜成語的遊戲。

花枝"遭斬" 網友圖文惡搞成語-民視新聞



什麼是Kuso?

Kuso,是從日本的遊戲界傳入台灣的,
後來在台灣BBS網路上一種特殊的文化。

Kuso,指的是對嚴肅主題加以解構,從而建構出喜劇或諷刺效果的娛樂文化

常見形式是將一些既成話題,節目等改編後再次發布,
屬於二次創作的一種手法。
成功的Kuso,是利用前人作品的基礎之上再加入新的創意,
才能讓人印象深刻。

kusomeaning


該阻止他人Kuso嗎?

Kuso運用已存在的形式、概念,
將其加以改造後,,
對原先的意義和作用產生反噬和顛覆力,
並以此傳達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訊息。


事實上,所有著作人的創作都是利用前人作品而創作,
也意味著沒有任何一個著作是憑空創作出來的。

故,Kuso仍為一種創作,其存在的意義與價值並不亞於原創作,
但必須要具有以下的特徵:

 

1.主要精神在於創意,幽默地呈現能讓人發出會心一笑。 

2.不可以過於詆毀原作特定人物者,否則就變成毀謗。
3.不得使人誤以為是真實事件,以避免引起公眾恐慌。

原作者主張「著作權」有用嗎?

對此,筆者分成三種情形來探討,
首先,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
而不是思想本身,故沒有人可以獨佔此「概念」
否則將不利於資訊的散布與流通,
將阻礙國家文化的發展,有違著作權的精神。

著作權法  

例一、Kuso 阿帕契姐

您欠囉  

 

賣場製「你欠囉」阿帕契 網友:太有才了


「阿帕契案」重傷國軍形象不久,
桃園某賣場人員
製作「你欠囉」看板,
不僅Kuso阿帕契姊李蒨蓉,
也藉由嘲諷而達到吸引顧客停下注意此區商品的效果。

我想,這是非常成功的Kuso,
並非以嘲諷當事人為目的,
而且也加入了一定程度的「創意」,
並且很實用地成為行銷手法,
也為一般的購物行為打開的亮點。



例二、Kuso 剩蚊

 

別讓勝文不開心1  

 

林俊傑變「聞腋青年」 網友:別讓聖文不開心

去年台北市長參選人連勝文在籃球反毒公益活動前,
拉筋暖身擺出的熱身姿勢,
也讓許多臉書上的紀念照片換了姿勢,
這另類的宣傳對於選情是否有正面的效果,
筆者不太知道,但這類無傷大雅的Kuso,
算是蠻常見的,就是提供生活的樂趣麻~
也不會有人感到不舒服吧!?


例三、Kuso 剩蚊 (Part 2)

別讓勝文不開心2  

連蔡貼臉照 遭惡搞「 神豬與貴婦 」A片封面


原圖是連勝文夫妻一起響應粉紅絲帶公益活動,展現親密互動,

但卻Kuso被改成AV封面的貼臉照,激怒了連勝文,
連總部在記者會譴責並指控這AV封面圖涉嫌公然猥褻。

老實說,這種Kuso就讓人覺得很不舒服,
後來反而也成為勝文可以主張對手抹黑的論點。



因為Kuso隱含很多層面的思想與感情的表達,
故被視為一種創作,
它本身就能夠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七龍珠台語版

 

 

【台語版】 七龍珠Z Cha-La Head-Cha-La

 

 


勝文1

 
KUSO我的鋼鐵老爸 連勝文又被網友惡搞

 


相反地,對於被改作的原作者來說,
如果自己的作品受到侵害,
還會被人諷刺消遣,
原作者應該會想要主張對方侵權…

但實際上著作權人卻很難主張著作權,
因為,法院會認定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合理使用」。

法院關於合理使用判斷的考量是,
有沒有特殊的「創意」投注在其中,
加上言論與表達的自由,
以及現實上不可能獲得作者同意授權。


那…主張「著作人格權」有用嗎?


著作人格權主要包括三種權利:

 

1.「公開發表權」:著作人有權決定在何時以何種型式,對公眾發表其著作 

2.「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有權被知悉他是著作之著作人。 

3.「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人有權禁止他人隨意惡意篡改或污衊其著作內容


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4個判斷有無合理使用基準,
應該僅適用於著作財產權,不及於著作人格權。

其中,第66條明文規定:
「第44條至第63條及第65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

上述的規定,除了區隔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的不同外,
一旦判斷戲謔之作為合理使用時,
原著作權人的公開發表權」可能會一併受到限制。

在「禁止不當修改權」方面,
到底要改到何種程度會構成以歪曲、割裂、竄改
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著作人名譽,
也非著作人或改作人單方面可決定,

要視其戲謔性的創作程度,
認定有無惡意或詆毀性的不當修改,
但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最後仍應由法院認定。

 

 那該怎麼辦呢?

 

 

hu 

 
2010年一部被改編的胡志強選舉宣傳「Hu’s girls」短片中,
意外引爆KUSO言論自由的爭論。
網友「廖小貓」,將該影片修改成「台中胡錢豹九週年慶
兩位雙胞胎被影射為「酒店妹」,
幸福被改成「性服務」,
Hu's Girl取諧音為「唬屎狗」...等,
藉此諷刺台中市在胡志強主治九年中,
酒店等八大行業林立及黑白掛勾。
其中兩名女孩子因被影射成酒店小姐,
含淚出面指控被惡意攻擊,
恐涉侮辱罪、誹謗罪。

 

面對過份的Kuso最直接的方式,
若針對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
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以「公然侮辱」提告

意圖散布指責,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以「誹謗罪」提告。

 

 

公然侮辱  

此外,因為名譽為人格權的一種,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若此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故也可以就民事提出損害賠償。

—民法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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