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身就是「具強制力」之生活規範,我們一直都活在法律的世界中,食衣住行都在其規範中,所以沒有強烈的感覺,只是這些「意外狀況」尚未發生在我們的生活中。每次看新聞,總會讓人產生法律都是在保障壞人之錯覺,其實,法律只是不保障權利睡著的人,只有懂法律的人,才知道自己該主張什麼權利,與好人壞人本身並沒有關係。就法律的架構來說,如果不了解程序法,就算知道對方侵權或違約,也仍不知道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來獲得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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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幸參加第46期的法律基概念推廣,課程內容包括:我國法律制度簡介、刑法、民法、勞基法、消保法簡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憲法、行政法、稅法簡介以及如何利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每週一次,每次三小時,共計七次,合計廿一小時。

 

所謂六法全書,指得是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與行政法,然而並沒有任何法律稱為行政法,它包括了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組織法、公務員法等等 ,最為複雜。故這邊僅就刑法和民法作簡單的介紹與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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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本身是規定犯罪類型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就架構來說,可以將普通刑法分成總則和分則,總則是規定各種犯罪類型的原理原則;分則則是規定各個犯罪類型。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也就是說如果不符合犯罪類型的要件時,即無罪,這是刑法不同於民法一項很重要的特徵。刑法1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但民法卻可以類推適用,民法1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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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否成立,必須先有事實證據,再做解釋。也就是說若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嫌犯之犯罪事實,那就只能判無罪。如果事實澄清沒有問題,符合犯罪之構成要件,再來就是判斷當事人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最後還要經由罪責認定,確認此人有能力認識自己的行為會被社會唾棄,而且會被制裁,來決定刑責。

 

  • 刑法的謙抑思想:刑法§12,§25Ⅱ。
  • 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25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除了上述的普通刑法外,還有所謂的特別刑法,就是以下左側粉紅色底框表示的,其處罰規定都很重,是為了威嚇犯罪而設立的。而以下右側紫色底框表示雖然不是刑法,但其中也有刑責之規定;原來票據法和專利法也屬於這塊,但如今已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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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法的精神就是私法自治,也就是說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私人間自行決定,國家原則上不強制介入。,重視人的尊嚴,以保障人性尊嚴為基礎,奠立法律規範,故就算本人同意也不得拋棄自由。當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得請求防止之。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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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人觀點而言,會有再進修之需求者大多是上班族,比起前述我們活在法律所治理的世界中這一點,在職場中面對客戶、主管、公司或競爭對手,因不同人形成的法律關係,隨著產業別不同,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也跟著不同,所以又產生更密集的法律需求。以公司上實務經驗來說,並非所有的問題都可以訴諸法律解決,而且也有很多比法律更好更快的處理方式。故學法之人,絕對不可以只陷入在法條而迷失在大海中。另外,最近常聽到人們於社群或媒體來定位恐龍法官,人民彷彿期待可以輿論之壓力來影響司法判決,進而達成人民心中的公義。然而,換個方向來思考,人民的資訊係由媒體而來,如果人民觀感左右判決的話,那麼首先帶風向的媒體將擁有司法的權力,倘若少數必須服從多數,那麼人民俱備法律素養乃必要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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