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術移轉之前,為了辨識客戶需求、確認工作規範,並預測可能的風險,以及澄清相關問題,常透過契約事先約定相關事項。  約瑟方製作了一圖幫助了解:

技轉合約
 

契約的基本款 
 

契約大致上,可分成買賣契約(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經銷代理契約(Distributor and Agency Agreement)、合資契約(JVA)、保密契約(NDA)、授權契約(License Agreement)等…一份契約中, 依序為標題、序文、條款以及用印簽署處,很多契約還會有附件做為其中的一部份。
契約內容應包含簽訂的目的及標的物、價款、付款日及付款方式、有效期間、爭議解決的方式、準據法、管轄法院及其他條款。
 

 

標的物屬於「無形資產」

除了上述商業條款外,技術移轉一定要清楚地對於「技術內容」認定,因為一般交易的商品規格、價金、付款方式及交貨日期都可以契約清楚地約定,但「技術」則不然,僅能透過法律文件的描述來衡量交易內容,尤其是標的物、權利金、履約方式的認定,都存在不同的解釋空間。也因為「技術」本身也是一種資訊,在談判的過程中,可能就會因為揭露資訊,而使該技術的價值喪失,這是授權人必須要了解的事情,這同樣也是雙方於談判不容易的地方。

此外,一項技術也有可能因為資訊不對稱,而造成在實際移轉才發現與之前評估的不同,這時必須合意終止契約,或是要求對方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技術移轉需要「時間」 

技術移轉,通常需要有教授的時間,係為一段長期合作的關係,故契約上也會特別訂定這段時間的權利與義務,當然,在這過程中也有可能發生被授權人根本無法如期使用技術,而必須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是要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的狀況。

 

故宮品牌授權  

常見的技轉項目,包括專利、商標與著作權之權利移轉,可根據日後財產歸屬權分成「讓與」和「授權」;又因為授權契約之「標的物」較特別,契約雙方需要對此有一樣的認知與共識,以免發生後續的爭議(記載於合議聲明中或附件中),基本上,對於智慧財產之定義也要有初步上的認識。

以下有三種不同的「授權」方式:

「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授權人僅授予被授權人一人在被授權範圍內,  單獨享有行使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或地位。

 「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 授權人在訂立授權契約時,就相同的授權範圍, 仍保留由自己使用或得再授與他人利用的權利。就政府和學校的立場,多採「非專屬授權」, 一方面公家單位避免被論為圖利特定廠商,另一方面,當被授權人實施授權狀況不佳時,仍可以再授權他人。當然,這種模式的授權金相對於「專屬授權」就少得多了。

  「獨家授權」:被授權人於一定範圍內單獨實施技術,雖然授權人不得就同一範圍再授予第三人,但保留了自己能夠實施技術的權利。若牽涉技術性的授權(專利授權),大部份都會約定技術傳授的方式與期間、衍生技術的歸屬與實施地點。

在此架構下,由於雙方合作存在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故權利人會先要求被授權人支付一定的授權金,等技術商品化之後,再按銷售額分得一定比例的衍生利益金。若契約到期後,被授權人仍覺得此市場有利可圖,權利人基本雙方合作互利的成果,可以權利維持金代替授權金(不常見),再約定延長的合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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