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要加值1280月票時遭拒,原因是加值後的使用期限,距卡片有效期限不滿30天。查了一下,華南銀行-LOVE晶緻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由發卡機構於卡片到期日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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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110)年專利申請及公告發證統計排序,有6家銀行進入百大,以兆豐銀行(165件)為首,其次為中國信託(155件)、合作金庫(144件),均有53%~85%的成長。

此外,華南銀行(46件)自109年起連續2年居銀行界「發明專利申請」的首位,不知與華南銀行於109年10月間遭到異康股份有限公司指控專利侵權,兩者是否有因果關係。

政府大力推動行動支付下,公股銀行使用QR Code共通支付平台,很難想像這樣的模式,會踩到別人的專利,而這件專利侵權訴訟,也成為國內金融科技的首例。

 

系爭專利與華銀Q收銀台在欲解決的問題與功能上,十分雷同

專利名稱 行動支付方法及行動支付設備
申請日 20150417
公告日 20180601
申請號 TW104112419
公告號

TWI625684B 公開 TW201638843A

解決問題

當使用傳統非接觸型之儲值智慧卡(例如悠遊聯名卡)購物付款時,每一筆購物所產生的交易紀錄通常會被儲存在店家端,在結束一個營業日後,才會把整批的交易紀錄傳送給卡片發行單位或支付機構請求付款。這種方式的缺點在於,店家在未能經卡片發行單位或支付機構驗證該每一筆購物所使用之儲值智慧卡之真偽,就完成交易,將使店家暴露在損失的風險當中。

發明目的

提供一種允許及時處理交易且確保交易安全的行動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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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款,應該還有更好的方式(華銀Q收銀台)

請問您有遇到以下問題嗎?
1. 收取現鈔不但要承擔偽鈔風險,還要擔心沒零錢可找。
2. 五花八門的支付工具,不同客戶使用的錢包都不一樣。
3. 為了適應各種支付工具,需額外耗費心力學習與配合。

現在,1個APP即可解決上述所有問題→華銀Q收銀台

※主要特色
【掃碼支付安全迅速】
只要QR CODE掃碼支付,客戶免掏錢包或現金,方便又安全。
【統一規格全台適用】
採用財金公司QR Code統一規格,支援絕大多數銀行錢包,客戶最廣泛。
【申請簡便輕鬆加入】
僅需張貼店家QR Code,免刷卡機即可接受付款,避免收到假鈔及準備零錢的困擾,便利又安全。

 

 

系爭專利範圍

1.一種行動支付方法(1A),適於一交易電腦裝置執行(1B),該交易電腦裝置能與一行動支付設備互動,該交易電腦裝置及該行動支付設備能與一支付機構伺服器通訊,該行動支付方法包含:

(1C)接收一支付清單,該支付清單相關於一交易,及一對於該交易的支付;

(1D)傳送該支付清單給該支付機構伺服器,該支付清單使該支付機構伺服器當接收到該支付清單時依據該支付清單產生一條碼,及傳送該條碼給該交易電腦裝置;

(1E)當該交易電腦裝置及該行動支付設備相互鄰近時,提供該支付清單給該行動支付設備,該支付清單使該行動支付設備將該支付清單傳送給該支付機構伺服器,【該支付機構伺服器】判斷接收自該行動支付設備之該支付清單與接收自該交易電腦裝置之該支付清單相同時該支付清單使該行動支付設備基於至少該支付清單產生一支付請求,該支付請求用於使該支付機構伺服器依據該支付請求所包括之該支付清單處理該支付;

(1F)及自該支付機構伺服器接收一支付結果,該支付結果是在完成該支付之後由該支付機構伺服器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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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產品

QR Code的驗證模式,經由『QR Code 共用平台(即QR Code共通支付平台)』提供各家支付系統進行QR Code驗證,利用內含的安全碼辦理QR Code 驗證作業。其中,安全碼係指將消費者用於識別商店之重要資訊欄位(如商店名稱與收單資訊等)透過密碼學運算,產製可辨識其來源性及確保資料正確性的保護碼。 安全碼係支付機構伺服器依據交易電腦裝置傳送給行動支付設備的支付清單所產生,即「華銀伺服器」收到「交易金額」之支付清單後,產生含「安全碼」之「QR Code」。

由發卡/ 支付APP 掃描商店之QR Code,接著將資訊透過後端平台(Wallet Server)傳遞到『QR Code 共用平台』辦理驗證。在交易過程中,由『QR Code 共用平台』驗證資訊之真偽,並將結果回應給前端發卡/ 支付APP,利用集中式驗證方式可確保QR Code內容之真偽。易言之,即相當於判斷由「支付機構伺服器『傳送』給交易電腦裝置的支付清單」至「其『接收』自行動支付設備之支付清單」均一致時,產生一支付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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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產品所執行之行動支付方法,係判斷由支付機構伺服器「傳送」給交易電腦裝置的支付清單「接收」自行動支付設備之支付清單是否相同,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支付機構伺服器判斷其分別「接收」自交易電腦裝置及行動支付設備之支付清單是否相同,二者之技術手段顯有不同。

由於不包含要件1E技術特徵,故未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相較之下,二者判斷之對象、功能、結果實質上完全不同,不適用均等論。

 

2020年2月15日智慧財產法院於108年民專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中認為華南銀行並未侵害系爭專利。智財法院於本案二審階段(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仍維持不侵權之見解,並判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參考資料:法院判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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