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於2015091706:59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17/693391/

陳姓男子4年前在高雄誠品書店裡,將寫有自己電郵信箱的搭訕紙條,
寫著「妳好,我的
e-mail是……希望可以認識妳」,她寄信詢問對方是誰,
回信男子自稱「小帥帥」,劈頭問她居住地與年齡,
洪女拒答反遭對方罵:「妳們女生腦子結構真的有問題!」、
「神經病一隻!」等語。

 

洪女覺得莫名其妙,在ptt以「在高雄遇到神經病!」
為題公布事件始末與電郵內容
,引發網友熱議,
有人提供監視器畫面載點,
指另家書店也有類似事件,男子疑為同一人。

陳男隨即現身告洪女等人涉嫌公然侮辱與殺人未遂,均不成立
改告洪女索賠十萬元,指洪女侵害他的書信著作權,還以「歹年冬搞蕭狼!」
、「字好醜XD」、「自稱小帥帥真是夠了!」等語霸凌他

 

法官認為,陳男寄給洪女的電郵內容,是將本人思想表現於外部,
具最低程度創意,屬於有原創性的文字著作
,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洪女擅自上網公開,不算合理使用,已侵害陳男著作權,
判洪女應賠償一萬一千元,並須從ptt撤下本案相關文章。

 

多數學者會著重於人格權(名譽)受侵害與著作權保護之間是否有衝突,
再者,會討論這是否是值得著作權保護的目的。

 

根據判決網址:http://judicial.ronny.tw/KSD/V/103/%E8%A8%B4/42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20號

 

一、無侵害人格權
被告未提及原告姓名,一般社會大眾尚無法從原告之電子郵件帳號中,特定該帳號之使用人係何人。
再者被告雖有將類似事件之監視器錄影畫面連結點一併張貼於文章中,然從被告之貼文中,
可知該錄影畫面係另一事件,並未指明即為本件之原告;
是被告此舉尚無法使一般人得以確信被告文章中所指之神經病就是影片中之男子
而使原告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難認被告有為侵害原告身心、健康、名譽、信用、
隱私、人格權之侵權行為,自不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無觸犯個資法

按個人資料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規定,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
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
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既如前述,
被告並未直接披露原告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等足以識別係原告個人之資料,
原告又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不法披露原告之個人資料,原告之主張即不可採。
 

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部份

原告雖寄電子信件予被告,原告仍為信件內容之著作權人。
而原告丟進被告包包之紙條上面所載文字,
僅為「你好,我的email 是. . .希望可以認識你」等語,
核非原告之思想創作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四、不符合合理使用的部份
被告披露原告將紙條丟入被告包包乙事,
無需重製公開原告與被告間信件全部內容,難認有合理使用之情。
 
五、損害賠償金額計算
查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之信件內容,而未標示原告之姓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
而原告主張被告以原告之書信內容為其發表文章之大部分內容而賺取批幣
侵害原告書信之著作權乙節,批踢踢實業網現由國立台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
研究社管理,就批幣之價值經該社函覆本院謂批幣可由使用電子佈告欄系統功能
(如:發表文章)或參予站上活動獲得。使用者發表文章時,系統會依據發表看板、
使用者輸入文章之行為、文章字數自動判定是否可獲得批幣,以及可獲得之數量。
     批幣為虛擬貨幣,得於本站飼養電子寵物、參與站內樂透遊戲、使用點數功能等,
     但僅限電子佈告欄系統內使用,本站並未提供任何與現實貨幣兌換之功能,
     也無法估計其價值。
     
     爰審酌被告非專以侵害著作權為業、原告亦未證明實際損害金額等情,
     認此部分侵害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額各以10,000元、
     1,000 元為適當。
      綜上,原告得向被告損害賠償共11,000元(1,0000+1,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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