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問一些關於著作權的問題,但其實也可以說是契約的問題,分別遇到的狀況如下: 

 

案例一

 

約瑟方花錢請人裝潢客廳,設計師履行債務且於約瑟方付款完成後,對方拒絕給予裝潢的設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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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約瑟方花錢請人設計一個集資網站,設計師履行債務且於約瑟方付款完成後,約瑟方想要拿網頁的logo來使用,但對方拒絕給予首頁的原始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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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回覆:不行唷~不能拿我們的設計去做別的用途,這是著作權法規定的。如果想要的話,得向我們把“著作權”買回去才行。這是法律規定,為的是保護文化資產,而且買斷著作權也是很簡單的事情…就是我們報個價,立一個轉讓著作權的契約就可以

 

什麼,還得要再花一次來買同樣的東西?



站在花錢的這一方,是否會覺得自己原有的權益喪失了呢?設計師究竟是依據著作權法的那一條來主張呢?

 首先,雙方約定工作的時候,一定會有份契約主締結彼此的關係,這關係就會影響到我們的權利與義務。

 因為出資聘請他人幫忙設計,這算是承攬關係,基本上設計師就是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若沒有設計師的同意,出資人只能取出「作品」而不具有這無形的財產權。 但出資人可以任意地利用或使用這「作品」,也就是說,約瑟方可以再花錢請人裝潢客廳或修改網站,設計師是無權干涉的。

如果想要原始設計圖或原始檔案,就要事先在契約上約定。

在尊重「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即使設計師就是著作人,但其實可以在契約上約定出資人是著作人,或約定其著作財產權由出資人享有。
 

不過,設計師應該不會願意簽署那麼強勢的契約,故可以參考以下的寫法,甲方是出資者,乙方是設計師。



第 六 條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一、任何一方因本契約所提供予他方之文件、商標圖樣、圖庫、資料及軟體等,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提供之一方或其所約定之人所有。如有任何人主張其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遭受侵害時,應由提供之一方自行負責解決並負相關之法律責任,概與他方無涉。(如有侵權之情事,釐清責任之歸屬,就設計案來說對甲方有利)

 

 二、乙方同意於驗收後,提供本服務程式原始碼予甲方,甲方擁有本網站之所有權,智慧財產權歸屬乙方,但甲方有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利用各該著作之權利。原始碼部份,甲方可自行修改,但因甲方自行修改導使頁面或程式錯誤者,不在乙方保固範疇。(甲方不但可以任意處置網站,且仍可利用著作物)

 

 三、乙方日後為第三者提供服務,不得利用應歸屬甲方之所有權及相關設計,設計亦不得雷同得以導致第三人與甲方之對外表徵有任何混淆之虞。(即使乙方擁有著作權,但日後從事他案設計時,不得有雷同之處,此乃限制乙方權利,對乙方不利。)

 

 四、乙方因完成本網站建構案所製作、創作及改作之著作,包含但不限於,程式碼、網頁畫面設計、流程圖、音樂及網頁文稿,若其著作權非屬乙方所有或應由乙方約定之人予以授權,乙方應確保甲方有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利用各該著作之權利。 前項情形,必要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提出授權證明。(乙方保證若其著作從第三方得到,須有授權證明,以保障甲方使用不會侵權)

 

第 六 條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一、乙方為本契約所設計之圖樣,乙方仍保有著作財產權,只提供甲方作為本契約指定地點施工依樣,不得轉讓、出版或做其它用途。若甲方依本契約所作圖樣,需作為本契約的指定地點以外之施工圖樣或其它用途時,應預先徵得乙方之同意。(乙方擁有著作權,甲方若想要自行利用需要經由乙方的同意)

 

二、乙方有權將設計案施工後拍照建檔或出版。(乙方日後得自由使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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