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是針對專利申請的時程與成本;而這一篇是針對專利申請目的。

專利權是什麼?

 

為什麼我要申請專利呢?主要的原因在於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可以排除他人在未經其同意之下,製造、販賣、使用、進口該專利技術/產品之行為,因此專利權能夠達到獨佔市場的作用。 如果有人未經同意而實施該專利,便可以主張權利被侵害,進一步要求損害賠償


什麼東西可以申請專利呢?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要求  - Inventions Patentable:  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也就是說,任何新且有用的方法機器產品物質組成,或者其他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良,如果也滿足本法的其他規定,可以獲得專利。基本上,在太陽下任何人為的事物,都是可專利標的。

專利的種類在各國可能都有一些差異,例如在台灣,雖然「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都是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但發明可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而新型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pexels-ricardo-osorno-4656725

 

設計專利則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

 

如此看來,幾乎任何利用科學技術所生之產品以及其製程方法/使用方法都可以申請專利(除有另法保護或特殊目的排除外)。

 

而,專利制度的設計上有一些特性,例如要花錢至「各國」申請與維護,且必須公開,即便取得權利,其可主張權利的期間也是有限的,這就是本篇的重點。

 

換言之,考量點可能已經不在於會花多少錢、核審會不會通過,而是這樣的專利一旦公開後,我真的有能力排除他人的實施或主張損害賠償嗎?

 

這裡就要提及另一種智慧財產權的態樣:營業秘密。  

 

不同於專利是保護技術的本身,營業秘密則由技術擁有者或契約當事人的保密自動形成保護,即營業秘密所保護的是「保密狀態」。

 

營業秘密就是符合「秘密性」、「經濟性」以及「合理保密措施」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也就是俗稱的商業機密)。 如此看來,其可保護的範圍更廣,但是否具有合理的保密措施,通常是可否視為營業秘密的重要關鍵。

 

pexels-mochammad-algi-3268175

 

不過,營業秘密卻沒有專利權的排他性,也就是說若競爭對手是用合法的手段取得相同的技術或資訊時, 也就是說沒有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時,就無法主張營業秘密。

 

有關於專利以及營業秘密,就保護標的、成本、效力、時效等整理如下表:

 

  專利 營業秘密
保護標的

1.產品或方法本身

2.具有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和進步性

1.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它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資訊的保密狀態。

2.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

權利成本 屬地主義(一國一申請)+年費 企業內保密措施的硬體建置成本、規章與溝通成本
權利效力 排他性 僅防內賊,無法主張權利的情形如:他人獨立開發出相同的技術、技術遭他人利用還原工程破解
權利時效 發明20年/新型10年/設計15年 永久
請求權

損害賠償、除去侵害、防止侵害、銷毀

損害賠償、除去侵害、防止侵害、刑責
是否公開技術內容

 

 

對於公司的技術產出,該怎麼選擇好呢?

 

以下就專利與營業秘密的特性作大致上的區分,然而隨著實例不同,考量點也會跟著調整,我想這就是 In-house專利工程師(In House Patent Engineer; IHPE)存在的價值了。

 

技術類型 專利 營業秘密
他人能否獨立開發出相同技術或產品? if yes   V  
他人能否透過我司產品之還原工程得知技術內容?if yes   V  
這是關鍵技術,後續會有相當多應用~ if yes   V  
技術極具商業價值,一旦公開後會喪失我司的競爭力 if yes         V
難以取得侵權物品,日後舉證恐有困難,但如製程、建築工法 if yes         V

 

 

 

 

 

 

 

arrow
arrow

    約瑟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