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剛開始寫專利說明書的時候,老板說過有一種寫法一定會被核准,就是直接把實施例直接貼到權利請求項中…
 

實施例,白話來說,就是實施此專利的其中一個範例。

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1.2.6 實施方式」,提到「記載實施方式時,應就申請人所認為實現發明的較佳方式或具體實施例予以記載,以呈現解決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手段。為支持申請專利範圍,實施方式中應詳細敘明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必要技術特徵,並應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無須過度實驗的情況下,即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簡單來說,實施例詳細敘明必要技術特徵,讓同行能輕易瞭解。

第二篇第一章「2.4.3 為說明書所支持」,提到「請求項一般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施方式或實施例總括而成,請求項總括的範圍應恰當,使請求項之範圍相當於說明書揭露之內容。」。

所以,權利請求項是實施例總括而成之上位概念範圍,也就是說,實施例為請求項之具體下位概念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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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師:Sora Shimazaki,連結:Pexels

 

對一個新手來說~第一次寫專利就核准~不就好棒棒!!不過,就算取得此專利,恐怕也是張廢紙! 這是為什麼呢?Why?!


~~~閒談一下~~~

約瑟方於面試新工作前,也會上智慧局看看目標公司的專利,除了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的數量各有多少外;接下來就是看一下,
這些專利的權利範圍有多大,大概了解一下目標公司對於這個職位的期待與要求。
有些專利文件的請求項,居然只是碩士論文的實驗步驟的改寫,這就是典型的繳錢給國家,把自己的技術分享給別人,單純作公益的發明人。

 ~~~閒談結束~~~
 

真正要拿專利告別人的時候,會出現兩個關鍵的問題

  1. 我的專利範圍到底有多大
  2. 對方的產品是否落入我的專利範圍

因為專利說明書是法律技術文件,透過請求項來限定出專利範圍,和契約一樣存在有解釋的空間,一旦進入爭訟程序,專利就會被重新檢驗

若解釋的範圍過大,雖然可以抓到別人侵權,但也有被「舉發」(一種是使專利失權的程序)的風險;如果解釋的範圍過小,會陷落這權利範圍的人恐怕是少之又少,那就眼睜睜地看著侵權者逃走繼續獲利!所以請求項,必須好好地構思,這就是IF專利工程師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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