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在這次蘇迪勒颱風肆虐中,
也有登上新聞版面,
一項工程,必須於契約中明定「完工期限」
依照北市府和遠雄的合約規定,大巨蛋工程原本應在去年6月完工,
但工程延宕、一再申請展延,最後共展延了180餘日到去年12月,
原本希望再展延多達350日的要求被北市府駁回,
北市府也在今年3月15日發函遠雄,要求3個月內限期改善…
既然有延宕之事實發生,
業主(定作人)與承包商(承攬人)彼此要主張些什麼呢?
工期延誤時,按責任歸屬會出現四種結果:
a.可歸責於定作人
b.可歸責於承攬人
c.不可歸責於兩造
d.共同歸責
那麼,在何種情況下,承攬人可提出工期展延呢?
答案是a.與c.
a.可歸責於定作人
(例如:無法提供用地、變更設計、遲延提供設計圖、交付錯誤設計圖說、業主審查/檢驗拖延、業主之其它下包商介面問題等)
c.不可歸責於兩造,如有不可抗力之事由
(例如:天災、人禍、戰爭、政策、工地異常狀況…)
也就是說,一旦延誤的原因是來 b.自於承攬人本身
(例如:承商施工能力不足、管理不善或下包商之故意或過失),
則承攬人不可申請工期展延。
不但如此,承攬人還必須對定作人負逾期罰款及損害賠償責任,
甚至,定作人可於特定條件下終止契約。
那麼,如果是 d.共同歸責,可否申請工期展延呢?
這部份有不同見解,有人主張不能展延工期,也不可以求償;
也有人主張應按因果關係,由影響較大之一方負擔責任;
或是按過失比例來分擔等等。
工作要徑
不過,關於工期展延的申請,除了上述歸責的條件外,
還需要符合另一條件,才可以申請工期展延:
那就是該項作業項目,完全沒有緩衝時間(工作浮時為零),
處在要徑的工作,無論那一項遲延,
都會影響到整個工期,
所以要符合這兩個條件才行唷!
Activity Sequencing and Network Diagrams
倘若未影響要徑作業,就不能夠申請工期展延,
但是否可以增加費用,還有商議的空間。
既然已經談到了費用,
那麼承攬人於可以申請工期展延的同時,
向定作人要求多少費用才合理呢?
首先算一下,如果工期展延的話,
承攬人會多付那些費用?
除了直接成本(例如:機具、人力等),
還有間接管理成本(例如水電租金、保險等)
其它部份還有借貸利息、物調款等等,
定作人必須負擔承攬人為了履約所增加的必要費用。
有些契約規定若停工超過108天才能請求,
屬乙式計價部份按展延的日數比例來計算。
可參考以下範本:
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22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五)除契約變更増減數量或新增項目所致之展延履約期限不得再請求外,
經機關同意全部暫停執行或展延履約期限,除經機關認定有不宜給付情形外,
廠商得向機關請求按訂約總價(應扣除營業稅){2.5加[ ]}%
除以原工期日數所得金額 乘以 展延或停工日數之工程管理費用,
且其費用不含所失利益、以不超過訂約總價10%為限。
本項工程管理費已包含工程保險費及營業稅。
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者,廠商得申請之工程管理費用應予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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